摘要

垄断违法行为的受害者众多,但单个受害者的损失却未必很大,而垄断违法者通常涉及大规模的公司和企业集团。对于单个受害者而言,不太可能为了较小的损害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因而缺乏提起民事诉讼的积极性,当然,在很大程度上也不具备这个能力。我国现有的代表人诉讼制度由于自身的缺陷,已不能满足解决垄断民事纠纷的现实需要。集团诉讼制度的出现则弥补了反垄断民事诉讼机能中的缺陷。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引入集团诉讼制度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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