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预防恐怖信息的网络传播方面,网络运营者是关键一环。为了充分发挥网络运营者的积极性,《刑法修正案(九)》基于主体责任原则,通过增设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等方法,加强了对网络运营者的刑法规制,但是在构成要件要素的设计、法定刑设置等方面的缺陷还有待于弥补。对此,应从风险社会的风险分配原则出发,将相关罪名的犯罪主体扩展为《网络安全法》规定的"网络运营者",删除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中"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的限制性要素,将之改造为过失犯。同时,针对网络运营单位,应增设资格刑,并适用职业禁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