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论文讨论了二十世纪20-30年代山东省政府统一该省黄河旧运河以西河段民埝治权的问题。围绕该河段民埝管理问题,当地社会形成了一套"按工摊捐"的修守办法,即民埝某一处工程的修守是按工程估价向该处工程所圈护(或言所能影响到)的滩地以县为单位摊派埝捐办理。该办法理论上虽属公平合理,但却因各县间所持"私见"难以有效施行。所谓"私见"的缘由,在该段黄河南、北两岸地区却有所不同,前者主要是因各县"隐瞒地亩"问题引生,后者主要是由工款"摊派多寡"问题触发。河务局制定的所谓"通力合作"的"按亩摊捐"的办法,即由该河段各县滩地统一缴纳一定额度的亩捐,由民埝专款保管委员会支配,主要着眼于后者,既于解决前者无补,又罔顾各处民埝工情的差异,把地方社会内部的利益纠纷简单化了。国家政权在介入民埝管理这一地方事务的过程中,也显示了其力量的有限性。最后山东黄河旧运河以西河段民埝治权局部统一的达成,是地方与政府、地方各县之间互相博弈与妥协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