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依法治国背景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面临权力构造、权力规制以及权利救济三重命题。国家赔偿制度作为对国家权力侵害公民权利的救济机制,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涵括国家监察委员会,以充分实现对监察对象的权利救济。基于权力监督的视角,将国家监察委员会纳入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具有防范其权力滥用与规范权力运行的重要价值。但基于改革的法制成本及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独立性要求,应当遵循当前国家赔偿立法的逻辑结构,参照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的赔偿范围与赔偿程序设定标准,追加设立国家监察赔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