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蒙古族是一个游牧民族,形成了典型的草原法律文化。自蒙古汗国时期,蒙古族就不断与中原地区往来,元朝时,蒙古族的草原法律文化与中原法律文化进行了第一次融通,这次短暂而非全面的融通碰撞出一些火花。清朝时,在儒家民族观的影响下,蒙古族法律文化与中原法律文化全面融通,蒙古族法律文化受到中原法律文化中的刑罚方式、犯罪主观形态、伦理法律等影响,进行一定程度的变通,形成了体现蒙汉法律文化的《理藩院则例》这一民族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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