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大多数反垄断案件中,界定相关市场系竞争分析的起点亦是难点,而互联网市场中这一问题则显得更加模糊不清。常用的假定垄断者测试法依托于以价格竞争为主要竞争形式的市场环境,若将这种定量的方法运用于互联网平台产品无疑会改变其经营模式。因而,在这种情况下对相关市场进行界定时,定性分析更显贴合。在本案当中,盈利来源的同一性导致了相关企业的竞争,构成了竞争的市场,而在这个广义的市场中,产品的用途、特性等差异又造就了若干个相互独立的子市场,该特定的子市场即可界定为相关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