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有了法律依据,但是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规定,构建独立运行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迫在眉睫。在个人账户制度下,农民工养老保险是看得见、可积累、可转移的养老权益,既可以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对接,又可以与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对接。依照《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基金实行省级统一管理,依托商业养老保险公司的"3+1"运营管理模式,农民工个人账户养老保险的替代率测算值为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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