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著作财产权应抛弃技术主义的立法思路而以使用行为的特点来重新分类。具体可分为有固定载体的财产权和无固定载体的财产权两类,演绎权应从财产权中移出归属入邻接权。有固定载体的财产权在权利内涵和逻辑上需进行修改;无固定载体的财产权应整合为表演权和"远端传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