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重大行政决策问责机制的构建对法治政府建设具有紧迫性,但此方面的学术研究尚有欠缺,相关立法也因分散、粗疏而未竟全功。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得依全局性、广泛性、长期性特征及人数、时空、成本标准做出认定和判断。因决策在本质上是个人思考的产物且关涉利益重大,故具有可责性。而问责事由的确定得宽紧适度、清晰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重大行政决策问责必须由法定问责主体遵循基本原则和程序,认定契合责任构成要件与否,并最终确定具体责任类型与承担方式,从而实现对相关决策者的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