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是权利法,物权是具体的民事权利,权利的本质是有法律效力的意志。权利的逻辑结果是主体的意思表示产生法律上的效果。以此为基点可以推知民事法律体系是以保护民事主体的意志自由为根本目的和最终价值的规范体系,在具体民事制度的设计中,当具体法律关系之主体的利益发生对立和冲突之时,应当结合目的考量决定具体制度的价值取向和功能定位。又因为制度设计不能也不可以以体系违反为代价,所以公示制度设计的效果不得违反法律的目的及相应的体系安排,而应在此前提下对对立的利益给最大可能的衡平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