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0年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并在第四十一条明确了其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这些规定从立法的角度最大限度地保护了职工及其近亲属的权益。不过,由于条例规定工伤职工近亲属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民事诉讼法有关宣告公民死亡的期限却是4年或2年。因此,在工伤认定实践中就出现了待人民法院宣告职工死亡后再提请工伤认定就超出了条例所规定的工伤认定时效的矛盾。本期选编一则真实案例,以期对此类情况进行一定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