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公司作为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法律赋予的公司不断扩大的自治空间所带来的负面作用也日益凸显。20世纪以来,私法公法化以及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发展也使得现代意义的公司自治不同于传统意义的公司自治,在公司法中大量的以社会为本位的强制性规范与以个人为本位的公司自治理念的冲击与碰撞下,在大量的强制性规范的规范下,现代意义上公司自治的内容在公司设立、存续、解散的不同阶段也表现出不同的边界,如何实现公司法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与公司章程的冲突与协调也就成为了公司自治的途径边界。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