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社会对宗教的认知经历了从政治认知到文化认知的转变,还将转变到融合上述两种认知的治理认知。基于需求溢出理论双层公共事务观,涉及宗教的治理可分为两个层面:第一层面是国家对宗教的直接治理,即把宗教作为治理对象的治理;第二层面是国家利用宗教对社会事务的治理,也就是把宗教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即把宗教组织作为治理主体)而对社会事务的治理。其中,前一治理层面强调国家在治理方面的主体性,强调国家以公共利益原则为依归,依法管理宗教组织及其信众,以防范或抑制宗教的消极面;后一治理层面强调宗教(包括宗教组织及信教人员)在治理方面的主体性,强调在宗教信仰自由的宪权保障下充分利用宗教在心灵治理方面的比较优势,以发挥宗教的积极面。同时,以公共利益原则协调双层治理之间的关系,从而最大限度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最大限度抑制宗教的消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