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各州的财产税体制,经历了不断修正与完善的过程,其中,1978年以全民公决形式通过的加州宪法第13条修正案,起到了一定的先导和示范作用。此后,在全国范围内,财产税税率和评估值增长幅度等宏观调控的决策权由地方政府转向州政府;同时,各州地方政府在继续以财产税作为最重要的税收来源的同时,增加了服务类收费,并接受联邦政府及州政府的资助,以扩展财源,巩固税基。结合这次改革与以往历次调适,可以看出,财产税作为地方性税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其不可替代的意义。从这一点出发,有助于准确认识美国财产税的大致走向并丰富我们对美国地方政府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