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发展中,自然法理论是一种十分重要的法学思想流派。当今活跃在西方法学界的新自然法学派是现代自然法理论复兴运动的产物,其内部可分为新托马斯主义的神学自然法理论和世俗的自然法理论两大派别。朗.富勒是世俗自然法理论的著名代表,约翰.菲尼斯的新自然法理论则介于世俗自然法理论与神学自然法理论两者之间。富勒的合法性原则和菲尼斯的法治原则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通过对两者的比较,有助于我们深入了解法治原则在西方新自然法理论中不同的表现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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