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侵权与否,学者有各自不同观点。实践中百度案、雅虎案也反映出法院、原被告各自视角。认为不侵权的理由包括:仅链接、不复制,非实质性侵权用途规则等。本文认为,不复制观点不能成立,非实质性侵权用途规则适用应有前提。搜索引擎服务商的问题关键不是在侵权成立问题,而是复杂在侵权要件确定方面。因为这关系到权利人、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及社会公共利益如何平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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