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民主权决定调查权是代表机关直接民主的体现。调查权是一项独立权力,亦不乏辅助属性。调查权与审判权并行不悖,其目的、范围、主体、程序和结果决定不同于监督权;调查权运行司法职能,其组织、程序和效力决定了不同于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监督权的调查行为本身,就特定问题开展的调查不同于人大的执法检查。宪法规定审判独立,调查权不得触及审判权的核心,应排除个案监督,基于审判权的国家属性拒绝地方人大就法院判决开展调查。须在区分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政治审判与法律审判的前提下,明确有罪事实认定之职权应归于法院,法律判断是法院的专属权力,评估法院判决结果但不代替裁判,法院诉讼程序排除在调查范围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