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残疾人是特殊的社会群体,也是相对弱势的人群,针对这类群体的保护的现实情况不容乐观。尤其在资源相对分散稀缺的广大农村地区,对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基本保护在执行监管机制方面更是难以落实。本文主要探讨如何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具体可操作性,强化其问责监管法制保障,以造福农村甚至全国的残疾人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