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侦查讯问阶段的律师在场权作为扩大被追诉人辩护权和遏制刑讯逼供的制度保障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律师在场权的固有特征和内在原理决定了其要受到一系列要素的制约和限制。首先,在保障供述自愿性的意义上,沉默权是律师在场权的权利基础和逻辑前提,沉默权的缺失势必会影响其效能的发挥。其次,我国刑事审判前程序中裁判权缺失的诉讼格局影响着律师在场权的实施,刑事司法实践中侦查讯问的固有特征和律师的现实地位也阻碍着律师在场权遏制刑讯逼供的效能发挥。再次,巨大的口供依赖和口供补偿机制的匮乏,使律师在场权面临着被规避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