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中国体育立法的初创与发展时期,主要以政府立法为主,立法的政策性很强。在体育立法的恢复与提高时期,由于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要求,加快了体育立法步伐,提高了立法的科学性和严谨性,以部门立法为主。实行依法治国后,我国体育立法飞速发展,突出了对公民体育权利的保护性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