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警察执法创新的实质,是算法自动化决策机制日益通过信息收集、信息控制、信息共享、信息分析、信息应用等信息处理环节嵌入警察执法之中,促使警察执法行为形式的智能化创新发展,但也随之产生信息收集、信息安全、算法应用以及权利干预等法律风险。在规范层面,人工智能背景下警察执法行为创新的规范体系出现了规范控制不足的情况,加剧了公民个人信息权利与警察信息处理权力之间的格局日益失衡。为此,应当通过加强警察信息处理职权配置、完善警察信息处理职权运行等实体性与程序性制度设计来回应人工智能背景下警察执法行为创新的法治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