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动议权是"公与私"共同实施公共风险监管法的一项核心机制。它是指申请人向公共风险监管机关提出建议,要求其依法履行公共风险监管职责,公共风险监管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建议予以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申请人如果对监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请求法律救济。公共风险监管体现的评价性决定了动议权制度存在的合理性,现行有效的实定法为动议权制度提供了规范依据。动议权制度的运行需要遵循绩效原则、有序原则和公平原则。公共风险监管法需要将动议权制度的基本结构予以法制化,并规定支撑动议权制度有效实施的辅助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