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逻辑判断与价值判断始终共存于法律推理之中。常态下,法律推理应以逻辑判断为准据,价值判断隐身于逻辑判断之中。随着社会价值观念的变迁及社会结构的变化,当民意对于一些案件的裁决结果不予支持或者法官认为完全不考虑价值判断会使裁决结果的公正性受到质疑时,应在逻辑判断决定法律推理"质"的规定性的基础上,赋予价值判断对于案件的裁决结果施与"量"的影响力。只有在极特殊的情况下,才可以价值判断进行法律推理,即对于刑事案件,应该是在战争情况下对战犯的审理等情况下适用;而对于民事案件,也只有那些经过历史检验、社会共同体广泛认可且以先验的维护人权的观念为论证起点的价值理念,才能成为法律推理中价值判断的根本准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