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阶段人工智能与事实认定的耦合性低,人工智能赋能事实认定有一定的风险。人工智能运用于事实认定的风险有三:优质数据不足导致人工智能能力不足、事实认定环节算法运用存在困境和人工智能赋能事实认定致使控辩力量失衡。人工智能在事实认定中的定位是辅助,辅助司法人员筛选证据、分析证据和认定事实。优质数据不足,可通过规制法律表达来积累高质数据;事实认定的算法运用风险可以通过建立合理的制度来规制;控辩失衡加剧可通过鼓励民间建立数据分析机构为当事人提供数据抓取和分析服务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