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采用了“公务说”。由于公务本身的含义具有不确定性,兼之现行刑事立法判断公务的标准具有双重性,因此不可避免地引发了实践中的争议。应当纯化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将从事公务的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增设社会管理组织人员的腐败犯罪,以弥补相关法条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