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利益分散化的社会结构中,法律主要通过对个人权利的确认与保护来对社会进行控制。随着公司等组织成为社会交往的主要参与者,政治国家开始透过对组织行为的调整和规制来对社会进行控制,公司权利是法律对组织利益的保护和确认中产生的。公司作为组织体,其权利与传统社会中自然人权利具有不同的哲学基础和权利结构。以自然人为调整对象的法律部门难以满足对公司权利保护与规制的需求。文章从利益组织化引发法律规制模式的变迁入手,试图分析法律对公司权利规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化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