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当今互联网时代,自媒体如雨后春笋一样层出不穷,媒体记者在报道新闻时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也时常出现。媒体记者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阻却事由应为业务正当行为。通说对"业务"的内涵界定存在偏差,"业务"之内涵应予以限制,只有具备特别资格、知识或身份者实施的活动才可归为"业务"。"正当"的判断应借鉴比例原则,首先判断业务行为是否与公共利益具有关联性;其次判断是否为最小侵害的选项;最后判断是否能够带来整体社会更高的利益。

  • 出版日期2017
  • 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