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缺乏自然法传统及平等观念的中国社会而言,男女平等原则在近代民法中的确立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大清民律草案》首先在立法层面突破了旧体制的局限,初步确立了女性的独立法律地位,但却仅仅停留在文本层面,没有来得及施行就退回到《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不过,民初大理院却在司法裁判中,常常以"条理"的形式将《大清民律草案》中有关女性权利的进步性规定引入具体的审判实践中,以判解的方式使女性法律地位得以提高。之后,《民国民律草案》在吸收这些进步性判解的基础上,又有进一步的发展,《民国民法典》最终完全确立了男女平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