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间借贷可以为民营经济发展增添活力,但也容易引起纠纷与群体性事件。传统的以公共利益理论为依据的政府监管在市场经济深入发展进程中确实存在着理论上的缺陷。新世纪以来,监管的公共强制理论从法经济学的角度致力于市场、法律与金融监管之间关系的研究,推动金融监管的理论脱离规制经济学的研究框架而走向专业化、纵深化,给予民间借贷监管框架的制度设计更加理性的前提假设及多样化的模式选择,并且确立监管制度的分界点。在公共强制理论框架下,我国的民间借贷可以是否吸收存款为标准实施多元主体的监管,监管体系可依据民间借贷的业务性质、交易半径、交易对象、组织形式而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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