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案情简介]申请人:金某某被申请人:某粮食仓储设备厂申请人诉称:2012年6月5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单位从事瓷器粘接工作,每月工资4000元,如出差每月增加500元,到现场每天200元。2015年1月申请人出差回来,被申请人电话通知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无故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4000元;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应支付双倍工资44000元。[争议焦点]用人单位无故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应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应支付双倍工资?

  • 出版日期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