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物权法》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系采用三元论,于立法层面承认了成员权,并对业主的责任采用以业主规约的形式予以规制的模式。但于实践当中,业主规约的监督机制存在着不完善的现象,仅凭业主规约并不能达到对违反义务的区分所有权人予以相应的约束。我国对于成员权立法中应引入传统大陆法系的社团罚制度,对违反义务的区分所有权人进行处罚,以完善我国立法当中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