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不允许流转,但伴随市场经济发展,其作为一种稀缺资源,价值日益凸显,更多人希望其进入流通领域,能通过市场调节。在我国经济较为发达的部分地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已日渐形成隐形市场,但由于我国法律对此未予明确规定,其中所产生的纠纷多无法得到有效解决,致使权利相关人权益得不到完整的保护。开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符合物权时代的价值趋向,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城乡统筹发展的题中之义。应在坚持宅基地使用权权利自由的基础上,国家承认和保障,遵循"国""民"利益相一致的原则,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主体,完善流转程序以及流转方式,建立健全相关法规体系,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