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精神障碍患者非自愿医疗的实体要件中,严重精神障碍属于对医疗必要性的限缩,与自他伤的危险性要件一起,实现了父权思想和警察权思想的统一。虽然现行法中未明确规定治疗可行性要件,但是,应当对其进行扩大解释,将治疗可行性作为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的应有之义,以淡化保安处分的色彩,更好的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