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法律化已是大势所趋,把其纳入《反垄断法》已成共识,但是将其具体安排在何处则有待探讨,这就涉及对其本质属性和立法定位的认定。通过对其功能、内容和形式的分析可以发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一种竞争法律规范与其审查对象之间的冲突解决机制。基于其协调性、提前性和普适性等法律属性特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应当成为《反垄断法》总则的一部分。目前,比较合适把其安排在《反垄断法》第八条之中,并使之作为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