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在赔偿基数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这一规定的理解出现了分歧。不同于此前法院普遍适用的直接以赔偿基数乘以倍数作为最终赔偿额的计算方式,新出现的一种解释方法认为应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赔偿数额之外再加上作为赔偿基数的填平性赔偿作为总赔偿额,目的是填补“一倍以上”取本数一倍时的赔偿数额不具有惩罚性的法律漏洞。然而这种解释排除了在赔偿基数的“一倍”到“二倍”之间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的可能性,也会导致惩罚性赔偿的最高数额为赔偿基数的六倍而背离立法本意。为解决两种解释方法下各自存在的问题,本文建议删去“一倍以上”这一表述或对“一倍以上”作出“不包含本数一倍”的特别解释,统一我国法院适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裁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