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案例王某于2014年5月6日在长沙某楼盘购买了一间商铺,同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与补充协议,并依约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合同第八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6年1月16日前,将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标准第十二项:给排水入户)。"另在补充协议中约定了关于逾期交房的责任。2016年1月15日,房屋所在的3A栋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

  • 出版日期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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