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6年下半年大量出台的中央和地方网约车立法的法制基础问题引发学界热议,而中央与地方行政许可权划分的诠释视角则诚值关注。作为网约车规制核心立法的《暂行办法》,其自身的法律依据并不稳固,其中的部分条款也存在违背《行政许可法》和《立法法》之嫌。作为部门规章的身份,也导致其难以成为地方网约车立法的适格授权主体。即便有《暂行办法》的授权,地方网约车立法在行政许可设定依据和权限上的瑕疵也无法修复。而基于法律原则体系之观察,则凸显了网约车立法具体规范设计方面的诸多疑义。未来,应当在强化中央立法原则性控制、反思文件治理模式、改革央地立法权配置的基础上,促进自上而下的传统规制策略向上下并举新思路的转变,最终实现网约车规制体系的优化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