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文章认为明清统治者根据藏区的历史实践经验和社会现实情况,以"土流参治"作为藏区土司政治体制构成的基本原则与行政模式之一,构建了藏区土司地区的一种集权统治网络,并以此研究了明清时期藏区土司地区土流参治的行政建制、土司和地方各级流官的关系、土流参治的特点及其政治功能,认为藏区土司地区的行政建制以都司卫所制为主,府州县制为辅。明代土流参治,总体而言,土司由于势力较大,独立性相对较强,除了甘青藏区土司基本上受流官节制外,西南藏区土司则流官不能节制,流官形同虚设,甚至有的流官逗留省城,不敢赴任;清朝大多派往土司地区的流官不仅有职,而且有权,土司要受流官节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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