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疫苗伤害救济事关公共安全。我国疫苗伤害救济制度存在救济范围窄、补偿标准不明确、补偿程序复杂以及因果关系认定过于严格等问题。美国和德国分别代表着直接救济和侵权救济模式。两者各有优劣。我国应当采取直接救济模式,但辅之以追究相关责任人侵权责任。救济应当不问过错,构建救济基金制度,完善救济程序,实现快速、便捷、确定和慷慨救济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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