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拜杜法案》、《斯蒂文森-威德勒创新法案》及其后的修订分别规范由联邦政府提供资金资助的研究和联邦政府(联邦实验室)提供资源与私人部门合作的研究(CRADA),为产学研的合作构成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二部法律均从权利的初始界定出发,适当地将政府对研发成果的权利让渡给合作研发者,以激励研发和成果商业化;另一方面,在特定情况下,法律通过保留政府对研发成果的所有权、许可权和介入权对合作研究进行规制。我国在借鉴美国立法的先进经验时出现偏重激励的倾向,我们应预见到政府权利让渡造成负面后果的可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激励与规制并重,在私人部门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寻求平衡。

  • 出版日期2016
  • 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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