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有关水权的定义,学界目前仍然停留在学术讨论、酝酿的层面,并没有形成一个在理论与实践中得到广泛认可与运用的共识性研究范畴。对于水权的研究视野应该是开放和多元的,只有这样的开放性,才有助于把我国水资源的法律问题更为完整地呈现。关于水权定义的研究需要进一步考虑既有的法学理论,以及语词本身用法所造成的可能误解。对水权的客体应该进行比较明确的界定。从民法学说界定水权的内容,提出水权应该包括水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包括取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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