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发生、影响对象及解决途径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致害是典型的社会问题,需要通过有别于传统损害赔偿制度的特殊机制补偿受害者。我国现行立法规范位阶较低,补偿项目地方差异较大,救济程序繁杂。为此,应在借鉴比较法经验的基础上,重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致害救济程序,实现对受害者的便利、高效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