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深度介入专利发明的创新已经成为现代技术的发展趋势,人工智能主体能否作为发明人申请专利,这一问题引发激烈讨论。随着澳大利亚上诉法院对DABUS案的改判,在世界范围内机器无法成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专利权主体这一议题已经达成共识。但在否定机器作为权利主体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专利权权属如何安排,比较域外最新立法、司法实践,发现多国之间存在一定的分歧。目前,我国应结合人工智能产业实践,采取“作出必要安排的人”说,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专利权权属主体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