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要"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修改后的《立法法》在第72条将地方立法权下放至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扩容,意味着我国立法制度和法律适用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有利于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与此同时,这一举措也对我国的法制统一、地方立法水平和立法质量带来了相应的挑战。在推进地方立法的进程中,要明确权限与范围,"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注重立法质量,使地方立法权的扩容真正实现促进法治进步和地方发展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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