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1862年《赠地学院法案》的规定,联邦政府基于1860年人口统计结果赠予27个非公共土地州7 828 800英亩土地券用于创办赠地学院。实际上,绝大多数非公共土地州将土地券大额出售给土地券经济人和土地投机商,只有少数州选择小额交易部分土地券给土地券经纪人和小土地投机商。各州基于土地券出售所得相继建立起了赠地学院基金,并基于三种不同方式运作管理该基金,虽然各州为各自的赠地学院赢得了一定数量的发展资金,但数量远远无法满足各赠地学院的要求,进而制约了各州赠地学院创建模式的选择空间,而这一资金难题直到1890年《第二赠地学院法案》通过才得到制度性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