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检察引导侦查的举措,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纷争。检察院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进行引导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体现,反映了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侦查监督制度的迫切要求。建议将"检察引导侦查"改为"检察监督侦查",同时要从对象、时间、方式上限制侦查监督,包括监督侦查的对象的特定性,即仅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侦查监督;侦查监督具有阶段性,即必须在破案后固定证据阶段进行侦查监督;侦查监督具有单方性,即不得召开联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