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虐待儿童行为具有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理应被刑法所规制。但传统的虐待罪囿于主体的天然限定性,无法涵盖所有的虐待儿童行为。虽然《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增设罪名的方式,延展了虐待儿童行为的主体范围,但主体范围的扩大未能充分解决虐待儿童行为的刑法适用问题。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贯通民法和刑法,应当将其作为处理虐待儿童行为的根本原则。引入民事监护权视角,有助于为虐待儿童行为的定罪与量刑提供一种全新的分析路径。

  • 出版日期2016
  •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