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将自然人在单位职务权限范围内、依照单位程序、为了单位利益而做出的意思表示或实施的行为纳入团体责任中加以考虑,是公正评价单位犯罪中自然人刑事责任的合理方式,也是刑法规定单位犯罪的主要价值诉求。鉴于此,单位犯罪主体的范围应当从以下角度予以考量:其一,就单位主体的合法性特征而言,程序性合法要素并非单位主体的必备要素,特定组织形式的必备程序违法,可以考虑成立其他单位犯罪主体;其二,单位犯罪主体的独立性并不在于其具有独立于自然人的意志能力与行为能力,也不在于其具有独立的财产、经费,而在于单位作为犯罪主体的法定性。

  • 出版日期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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