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国警察拘留制度源于1958年的立法改革。它之所以产生,与20世纪初期以来刑事司法实践的两个趋势直接相关。1993年后的改革强化了权力监督与权利保障。现行拘留制度主要有三个特征:其一,警察权的行使全面、深入但有所节制;其二,犯罪嫌疑人虽享有基本的程序性权利,但尚不充分;其三,检察官的司法监督对警察权力有所制约但不够彻底。实证考察揭示出拘留期间警察权滥用问题,其根由在于检察官的侦查指挥者角色与有效的程序性制裁的缺乏。同样的时代背景下,对法国警察拘留制度的考察可以为我国刑事程序改革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