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调研了全国范围内城乡社区社会体育组织后,提出社区体育是“在一定规模的辖区生活共同体内开展的群众体育”。研究表明,目前我国城乡社区以开展体育活动为目的的各种社会体育组织并存,但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新型社区体育组织还很薄弱,没有形成一个较完善的体系。今后一段时期,我国新的社区体育组织体系的建立,应大力培育和发展为社区开展体育活动提供非营利性服务的社区体育协会、社区体育俱乐部(青少年俱乐部)等组织,其性质应属于在我国具有法律地位的民间组织,即从事非营利性社会体育服务的组织。

  • 出版日期2004
  • 单位国家体育总局; 首都体育学院; 天津体育学院